變更二:
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解讀:此項調整可謂此次通知的精華所在,將建筑業市場進一步與市場經濟接軌,既拉近了大中小企業的競爭起步標準,又在公平的競爭中選擇淘汰一批企業。一方面,取消了一級資質3000萬,特級資質6000萬的硬性標準,將激活一大批優質中小企業參與到更高端的市場競爭中;另一方面,放開了一些資質承攬的限制,特級企業可以隨便承攬工程,放開競爭重量級的保護,大航母可以和小艦艇進行搏殺,通過淘汰兼并,確保具有競爭力的企業生存發展,為“一帶一路”引領的中國建筑業亮相世界打好基礎。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對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主要人員要求:
1.一級資質要求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職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15人;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防水工、電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
2.二級資質要求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和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3人;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防水工、電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因此,若征求意見函中的第2條能最終實施,將對建筑防水施工企業乃至個人帶來以下重大影響:
1.資質門檻降低,資質在市場中作用減小,將進一步激活市場活力;
2.企業資質維護成本降低,消除了企業資質掛證人員費用,又一次得到減負;
3.通過出借資質生存的企業,將面臨巨大的生存危機,這類企業有必要快速提高自營能力;
4.用于企業資質申請和升級的個人證書掛靠將逐步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