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來形勢
當前我國的住房需求已逐步趨于飽和,未來隨著社會的老齡化,每家從老人手中繼承的住房少則兩到三套,即使是城鎮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恐也難以形成太大的住房需求。
隨著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對住房質量的需求、法律維權意識、低成本勞動力供給越來越少等都將對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勞動生產率帶來巨大的影響。
建筑行業作為管理和技術密集型的行業,以個人職業資格為主,個人信用為核心的承包方式必將是市場經濟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必然選擇,淡化企業資質等級取而代之的是工程業績和社會信用。
三、工作建議
1、從根本上落實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提高房地產行業準入門檻,嚴禁開發企業通過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以本部名義組織實施。取消房地產項目房屋預售制度,實行現房交易,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大證)之后,才能夠銷售房屋,使得購房者對住房以質論價,只有這樣才能將開發商感受到的工程質量壓力傳導給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商等各方主體,也將會從根本上改變過分追求工程進度的問題(為建設單位盡快辦理工程前期各項手續既是各建設主管部門的義務,也不應影響基本建設投資),也將使開放商在違法發包、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的問題迎刃而解。
2、對于工程質量監管,應當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議質量監督部門只監管到主體驗收,以保證結構安全。對于工程裝修階段的跑、冒、滴、漏等常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發揮應有的作用,從根本上減少居民工程質量投訴對于建設部門的沖擊,同時也可緩解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對于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占30%級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要進一步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力度,將監督人員的名字永久性的嵌刻在建筑外墻上。
3、我認為2016年7月底發布的《關于征求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見的函》很好,建筑行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問題,長期以來不能有效解決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們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律,過分強調企業資質,忽略以個人信用、技術管理水平等為代表的生產力要素,包括大小包工頭和實際上在施工現場普遍存在的項目經理承包方式,建議推行工程保險和個人信用全國聯網。取消勞務企業序列,減少管理層級,讓總包單位形成自己相對固定的勞務層。
4、若真正落實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議在社會投資項目中取消強制監理的規定,是否選擇監理由建設單位決定,則監理企業應當獲得合理的地位和收益。若當前沒有真正確立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建議不再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之外的第三方責任主體,成為不受制于建設單位,具有監督權威的行業。
5、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一是深入調研當前注冊人員資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盡快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對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抓緊研究制定取消行政審批后的替代管理制度;三是對一線工人,將工地上的班組長合法化,給予明確身份定義,建立全國建設領域班組長和農民工信息管理系統,強化流動監管;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信息卡系統,將不同地區的農民工行為記錄互聯互通,實現對建筑工人的“實名制管理”;完善工人技能培訓制度,提升職業技能。
6、對于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應當抓大放小,建議根據每萬元產值平均死亡率核算出每個企業的年死亡指標,對在指標內每次死亡1人的事故,只進行警告和扣減信用等級分(死亡賠付應足以讓施工單位加強管理),解決企業多干活多出錯的問題,但對于超過死亡指標或1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當嚴厲懲處,直至砸了企業的飯碗。也有效減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壓力,集中精力杜絕較大事故的發生。
7、加強地方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建議住建部根據當前執法力量不足的情況盡快提出指導意見,充實地方執法監督人員力量,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8、切實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執法檢查。在標準的制度、宣貫、考試考核、全國檢查等方面形成強勢推動,從根本上使建筑行業成為標準化生產的行業。
9、大力推行建筑工業化發展。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不能只是業內人士小聲討論,而是應當形成廣大購房者趨之若鶩的追求。同時要在指令性建設計劃、低價補貼、建筑容積率、建設標準等方面拿出真金白銀進行強推。
10、加強溝通協調。一是建議住建部加強與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委的溝通協作,破除行業壁壘。二是建議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執法聯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和惡意討薪現象。同時,要將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明確為人社部門的監管責任。三是加強與人社部門的溝通協作,為流動人口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轉移提供政策支持,實現全國社保通用,讓農民工異地投保有保障。四是與發改、財政、審計等部委協調,在項目概算、財政預算評審、竣工審計等方面暢通渠道,讓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費有出處,工程施工單位不要流汗又流淚。
11、城市管理隊員不能實現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只要城市主要公共區域尚在運行,就應當有城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