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單位
1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
(1)在承接工程方面。一是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中存有圍標、串標現象,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投標中,低于成本價投標,然后再通過偷工減料或層層轉包的方式轉嫁風險;二是高資質企業出借資質,低資質或無資質單位通過掛靠承攬業務;三是與建設單位或分包企業相互勾結,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執法檢查。
(2)在工程管理方面。一是總包、專業承包企業特別是高資質企業,只承攬工程,然后以大包的形式轉包給低資質企業或勞務企業甚至包工頭,以包代管;二是將承攬的工程轉包給其他企業或違法分包給無資質施工企業;三是以項目經理承包責任制為名,實為轉包,或允許包工頭以項目經理或分公司的名義掛靠施工。以上行為直接導致總包企業疏于對工程的管理甚至不管理,而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通過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得以進入原本無法進入的經營領域,加劇了建筑市場的不良競爭,同時因不具備相應資質標準等級要求和管理能力,導致工程質量下降、工期拖延,甚至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2勞務企業。
一是部分勞務企業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攬工程項目,擔任總承包企業角色;二是部分勞務企業實為皮包公司,任由包工頭掛靠,導致施工現場無任何管理力量;三是部分勞務企業不考慮自身實力、不做預算測算,有工程就接,將工程層層分包給包工頭,一旦虧本就拖欠農民工工資,甚至通過組織民工上訪鬧事等各種手段惡意討薪,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和社會,影響社會穩定。
3跨區域施工企業。
一是大部分異地施工的地方企業和部分央企,或是由工程所在地人員以分公司名義掛靠,或者由包工頭掛靠,多數域區域分公司以承包方式開展業務,總部甚至失控;二是多數央企,跨區域承攬業務后,雖然派駐了一些管理人員,但仍使用一個或多個包工頭,難以對施工現場行成真正的掌控。對于此類企業,一旦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尤其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因其注冊地不在本地,對其追責難度極大,無法及時、有效解決。
(三)監理企業。
1
職責定位不準。“三控兩管一協調”失職偏頗,在施工現場受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向擠壓,無法發揮作用。
2
大多數監理企業小而散,監理費用偏低,從業人員老的老、小的小,技術素質甚至低于施工企業。
(四)從業人員。
1
注冊人員層面。施工現場掛證、認證不符、人員不到崗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崗位缺失,注冊人員的施工管理職能無法實現。
另外,目前國家實施的注冊建造師考試制度,因體系、制度不健全,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現象:企業為滿足資質需求,出資借證,產生了大量的企業掛證問題;一批考取注冊證書的人員,卻沒有主持項目施工的能力,空掛項目經理名頭,產生了大量的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人證不符問題;取得建造師資格長達一年多申請不下來注冊建造師證書;繼續教育成了指定培訓機構的生財天堂,以嚴格管理為名,強制要求封閉式異地脫產收費培訓,培訓內容卻又脫離實際,企業苦不堪言。
2
專業技術人員層面。施工員等原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屬于施工現場核心管理層,但自從住建部將其列為第一批取消行政審核事項后,該類人員的管理已基本處于失控狀態。
3
一線工人層面。一是流動性強,沒有全國統一的從業記錄和誠信檔案,出現事故難以追責;二是培訓制度僵化,培訓政策和培訓教材跟不上發展,更新不及時;三是企業培訓積極性不夠、培訓經費不足。
(五)執法力量
當前各地建筑市場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一是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編制、經費限制,市場監管力量嚴重不足;二是目前法律環境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不但需要市場發現,更需要從人員、財務方面予以核實、認定,增加了查處難度;三是由于長期與相對固定的企業打交道,使得有些執法礙于情面,甚至產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