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運行機制
(十一)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相應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逐步推進全國范圍內共享互認。各級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強化服務功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簡化交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減輕相關負擔。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法定職能正常履行。
七、創新監管體制
(十三)完善監管體制機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防止權力濫用。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
(十四)轉變監督方式。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