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四、有序整合資源
(五)整合平臺層級。各省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育狀況,合理布局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由省級政府根據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省級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引入競爭機制、優化平臺結構等手段,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六)整合信息系統。制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術保障。各省級政府應整合本地區分散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加快實現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中央管理企業有關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七)整合場所資源。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復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場所。對于社會力量建設并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地方各級政府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專家資源。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分類標準,各省級政府應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本地區專家資源。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采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五、統一規則體系
(九)完善管理規則。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規范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和交易特點,制定實施全國分類統一的平臺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各省級政府要根據全國統一的規則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
(十)開展規則清理。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清理。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