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五、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熱點答疑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國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回境內抵免時,可否視同已經繳納稅款抵扣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 七、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新政六、高企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熱點答疑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何規定?
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政七、黨組織工作經費稅前扣除有標準
1.扣除標準: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適用范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
3.黨組織工作經費,準予稅前扣除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4.黨組織工作經費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不得抵扣的范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5.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于企業黨的建設,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如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等。
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2、《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