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呂強:
我覺得首先要先區(qū)分一下中國語境下的“建筑師”和“注冊建筑師”。我們所謂建筑師大抵從大學畢業(yè)就可以自稱建筑師,等工作幾年后拿到中級職稱后就成了名副其實的建筑師,注冊建筑師是要經過艱難的考試取得的執(zhí)業(yè)許可。在國外,只有拿到執(zhí)業(yè)許可才能夠被稱為建筑師,所以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其實等同于國外的建筑師。
CCDI近幾年完成了幾個海外EPC項目,項目涉及到法國標準、美國標準、澳洲標準,在完成交付的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一些和國內的不同。這包括設計總包管理、全流程的造價控制、交付成果管理、價值工程應用、國際通用FIDIC條款等方面。坦白說,我們的確是大開眼界。整個履約過程中,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設計單位要做的事情遠多于國內。
我們在這些海外項目的摸爬滾打,讓我們看到了國內和國際的差距。我認為,我們現(xiàn)在的工程復雜程度和施工工藝都是世界一流的,我們的部分設計作品也可能部分地得到國際認可,但是那些都是局部,我們的基本面還是不足的。
注冊建筑師制度首先是一個保證基本面的制度。注冊建筑師不一定能夠設計出精美絕倫的傳世佳作,但是必須保證建筑的安全和達到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即保證底限。
其次,注冊建筑師制度應該擔負起提升普遍建筑師能力的責任。我認為除了技術能力之外,注冊建筑師應該是一個懂技術的資源整合者,對建設領域的相關專業(yè)都有足夠的了解,能夠率領團隊向業(yè)主提供建筑設計服務的角色。
第三,考慮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guī)建設。在國外,建筑師是可以以監(jiān)理的身份出現(xiàn)的,而且情況比較普遍。所以,注冊建筑師制度和我們的注冊建造師制度、監(jiān)理工程師制度是否可以考慮一些轉化、對接的可能。
第四,法律保障。國外EPC項目執(zhí)行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要求項目單獨購買設計保險,設計單位同時也要提交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法律文件,這也是約束設計單位工作的法律保證。
現(xiàn)在,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制度已經與國際接軌,但是我們的注冊建筑師與國外建筑師綜合能力的差距還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我認為我們的注冊建筑師制度應考慮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做好隨著“一帶一路”走出國門、走向世界的準備,從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相關規(guī)范建設等方面逐步加強注冊建筑師的國際工作能力和國際視野,推動更多的中國建筑師走向世界,提升中國建筑師整體的國際知名度,并促進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和進步。(來源:筑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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