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
1、勞務派遣公司實行差額征稅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稅(建筑企業的人工費可以抵扣6%);
根據稅務總局文件,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
差額征稅稅額=差額/(1+5%)*5%
稅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一旦選擇差額征稅,只能抵扣差額部分的稅,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職工的公司保險福利費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舉例: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人工費1000萬,其中800萬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資、福利費用。勞務派遣公司采用差額征稅。
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征稅稅額=(1000萬-800萬)/(1+5%)*5%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支付1000萬,只能收到800萬的普通發票和200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用來抵扣的,只有200萬的發票按照5%抵扣。對施工企業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營改增以后,采用勞務派遣多處受限
營改增以后,建筑企業是最好不要采用勞務派遣的。
為什么這樣說?
第一點,選擇勞務派遣依然要負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第二點,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依照勞動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訂立勞動合同文書里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總和來計算的。)
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工地上勞務派遣的民工往往超過10%,這是不合法的。
第三點,依照勞動合同法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臨時性,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這項規定也同樣限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因此,營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限制或終止使用勞務派遣,最好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