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題九:提供建筑服務,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問題十:我公司到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納稅?向哪里申報納稅呢?
答: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