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信息價搜集和發布機制
《規劃》指出工程造價信息搜集和發布機制尚不完善,信息來源多元化程度不高,造價信息數據標準化、資料收集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有待提高,造價指標指數分析方法尚需科學化,開展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的社會力量不足,政府提供工程造價信息的服務邊界比較模糊。
《規劃》提出如下要求:
制訂《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發布辦法》,明確造價信息的發布內容、采集方式、發布主體、審核校驗等內容,規范造價信息發布行為,完善造價信息發布機制,為工程建設各階段提供可靠準確、貼近市場的造價信息,以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計價方式的轉變,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材料信息價沒有通用性,不同廠家不同品牌不同檔次不同規格,其價格相差很大。你也無法做到造價信息的收集的及時性、完整性和通用性,信息價可作計價參考,但不是依據,并且應由行業協會或社會組織發布,而不是政府發布。
4、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機制
上海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機制,這個可以有,此為《規劃》最大亮點。
工程造價領域的爭議糾紛特別多,可以說,造價人員很多時間是用來處理和化解雙方爭議的。首先,同一工程項目,不同的計算主體,導致計算結果差異,大家爭論不休,增加社會交易成本。之所以讓不同的人計算同一個工程,是因為不信任感。其次,由于其立場不同,角度不同,對定額規范合同產生不同的理解,當然都是盡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去理解和解釋。最后,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各樣不可預見的事,如重大設計變更、各種原因的停工、建材價格人工價格的劇烈波動等建造成本發生根本性的變動,原有約定失效而產生糾紛。
糾紛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調解十分必要。國外都有調解機制。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對合同爭議管理進行創新,對爭議多的工程引入“爭議評審委員會”DRB(Dispute Review Board),作為對美國標準施工合同的補充。DRB解決爭議的成功率極高,世界銀行指出:“DRB在避免將爭議提交仲裁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FIDIC在借鑒DRB成功經驗上采用“爭端裁決委員會”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替代了工程師對雇主與承包商的爭端作出決定。DAB作出的裁決雖不具有法律意義的強制執行力,但對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通過獨立第三方采用非正式程序解決合同糾紛,大大減少處理糾紛的社會成本,保護良好的商業關系,有利于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護了各方的利益。
解釋與爭議調解如何運作
(1)計價依據解釋、答疑與補充說明: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編制概算、預算、最高投標限價中對工程計價依據存在不同理解,以官方解釋為準。
(2)爭議調解: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對執行本市發布的計價依據產生分歧或矛盾時進行協調解決,以調解委員會結論為準。
(3)計價依據解釋應根據現場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查看現場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核實有關情況,進行解答,應該是中立的,不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否則,應回避。計價依據解釋以口頭答復為主,不具法律責任;特殊情況(涉及行政管理、司法調查等)需要書面答復的,由市市場管理總站組織專家論證,并統一回復意見。
(4)市市場管理總站按專業選派專家為爭議調解人員,并將爭議調解有關資料歸檔、留存。
(5)各方當事人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