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整體素質和依法監督水平,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法規,結合實際,組織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4章26條,既貫徹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根本要求,又緊密聯系新形勢,進行了創新和發展,是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管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的依據。
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條件
《辦法》指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指受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經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單位。為使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工作得力,《辦法》明確了其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其中,對監督機構分別從監督人員數量、監督機構負責人職稱、技術負責人職稱、監督機構人均辦公面積、計算機配備、通信設備配備、交通工具配備、相關儀器配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監督機構持證監督人員不少于6人,監督人員數量應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監督人員根據條件和能力分為一級監督師、二級監督師和監督員。其中,一級監督師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并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結構師、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證書的一種。研究生學歷的應工作7年以上,本科學歷的應工作10年以上,大專學歷的應工作15年以上。二級監督師應具有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二級注冊建筑師、結構師、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專業資格證書中的一種。研究生學歷的應工作2年以上,本科學歷的應工作5年以上,大專學歷的應工作7年以上。監督員應具有工程類初級技術職稱和大專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的工作經驗。
《辦法》明確,一級監督師可擔任本專業各類別及等級工程的監督負責人;二級監督師可擔任本專業28層以下、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負責人;監督員主要協助一級監督師、二級監督師工作,也可擔任本專業7層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負責人。
落實監督機構和人員職責
為加強質量監管隊伍建設,提升質量監督人員的執法水平,《辦法》明確了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主要職責:對受監工程承擔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受理工程質量報監,監督機構按規定對報監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組織轄區內工程質量檢查(巡查),掌握工程質量狀況,交流、推廣工程質量管理經驗;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責令整改、局部暫停施工等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受理工程如果在建設期內和保修期內被投訴存在質量問題,督促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制定年度或階段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定期分析工程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形勢報告,上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的處理等工作。要求監督人員對所監工程承擔質量監督責任;根據所監工程特點,組織(參與)制訂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按計劃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按規定向監督機構報告所監工程質量狀況;組織(參與)編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按規定整理質量監督檔案。
《辦法》指出,監督人員不執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受監工程規模和監督工作實際情況,監督機構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驗,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聘用人員應通過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規范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
《辦法》規定,新申請成立監督機構須通過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新申請監督人員資格須通過初次考核,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對監督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繼續教育培訓。驗證考核按分級考核的原則進行。市、州考核小組對所屬轄縣(市、區)監督機構進行考核;省總站負責對市、州監督機構進行考核,并抽查部分縣(市、區)監督機構考核情況。
《辦法》強調,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情況巡查和抽查制度。省總站對各級監督機構工作情況進行巡查和抽查,檢查結果作為考核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重要內容。市、州監督機構應對所轄縣(市、區)監督機構進行巡查和抽查,其結果上報省總站并作為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責令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監督機構限期整改并通報相應主管部門,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監督機構整改期間暫停進行質量監督;對整改后經考核仍不合格的監督機構,取消其執業資格,責令重新組建。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人員暫停其監督工作,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辦法》歷經一年的調研、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是該省規范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管理的綱領性文件。為貫徹落實《辦法》,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強調,各地要認真學習,遵照執行,確保監督機構制度完善、監督有力、科學高效、公正廉明;監督人員政治合格、業務精湛、執法嚴明、清正廉潔。此外,湖北省住建廳決定,自7月中旬開始,至9月上旬,為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依照《辦法》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