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造價鑒定
32、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3、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后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后再啟動鑒定程序。
五、民事責任的承擔
35、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或故意拖延結算,在審核期限屆滿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的條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8、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39、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應依承包人的起訴確定被告。
40、發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發包人(承租人)與建筑物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當以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發包人下落不明或喪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權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權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在其實際受益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