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鄭州市建筑市場誠信建設“紅黑榜”發布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動態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推進全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河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等有關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 “紅黑榜”信息采集和發布實行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市建委負責市級“紅黑榜”發布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紅黑榜”發布實施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建委“紅黑榜”發布制度,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黑榜”發布。
第四條 市建委建立“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市建委法規處、信訪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建管處、招投標處、質量安全處、勘察設計處、節能科技處、紀檢組監察室及其對應的二級機構組成,具體工作由建管處牽頭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按照統分結合的工作機制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管處負責“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的召集;負責綜合管理“紅黑榜”信息記錄、公示、交流和上報工作;負責對比、整理聯席辦公會議各成員單位填報的“紅黑榜”信息;負責建檔管理匯總的“紅黑榜”信息證據和資料;負責將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紅黑榜”信息備案。
(二)法規處、信訪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建管處、招投標處、質量安全處、勘察設計處、節能科技處及其對應的二級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紅黑榜”信息的采集、認定、報送工作。法規處負責所涉“紅黑榜”信息的申訴、案件復議及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三)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紅黑榜”信息發布的監督工作,并對“紅黑榜”信息發布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以下突出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列入“紅榜”:
(一)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
(二)承接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獲得省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勘察設計等獎項的;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工法、專利和科技進步等獎項的,或者編制省部級工程建設標準及規范的;
(四)被列為省部級以上示范項目的;
(五)響應政府號召,參加搶險救災的;
(六)其他可列入“紅榜”信息的。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以下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列入“黑榜”: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違法發包的;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業務)轉包、轉讓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偽造資質證書、其他許可證件和注冊證書及業績的;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與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且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瞞報、謊報或故意遲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等造成工程質量、安全嚴重隱患的;
(六)在工程建設中篡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檢驗數據結果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八)揚塵治理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九)因企業過錯造成群眾或者農民工圍堵政府機關、堵塞交通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十)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因不履職被約談兩次以上的;
(十一)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七條 “紅黑榜”信息認定依據:
(一)“紅榜”信息依據表彰文件、獲獎證書等;
(二)“黑榜”信息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2、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文件;
4、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的執法記錄、文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紅黑榜”信息應每季度發布一次,有重大影響的良好信息或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的不良信息應隨時審核發布。“紅黑榜”信息發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由聯席辦公會議成員單位負責采集和查實相關“紅黑榜”信息。
(二)信息核實。召開 “紅黑榜”信息認定聯席辦公會議,聽取各成員單位“紅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記錄情況,對“紅黑榜”信息進行審核,并提出發布建議。
(三)信息公示與告知。對列入“紅榜”的信息,通過“鄭州建設信息網”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對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員單位向當事人下達書面告知書,當事方自收到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告知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研究確定。聯席辦公會議提出的“紅黑榜”發布建議、公示和告知情況由委領導集體研究確定。
(五)信息發布。“紅黑榜”信息在“鄭州建設信息網”予以發布。對被列入“黑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建管處負責將“紅黑榜”信息向其它市直部門交流或向上級部門上報。列入“紅榜”的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對單位一般為1年,對責任人一般為2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建立“紅黑榜”修復機制。市建委對弄虛作假騙取“紅榜”的,予以撤銷并通報批評;被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市建委可根據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調整由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兩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縮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一條 對于納入“紅黑榜”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具體行為依法實施信用評定和信用懲戒;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將“紅黑榜”發布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評先評優等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紅黑榜”發布制度在行業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