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廳和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聯合發文,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以減輕建筑業企業流動資金短缺壓力,加快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
根據這一“新政”,建筑業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凡需要提供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只要建筑業企業提供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拒絕接受,招投標代理機構和招投標管理部門也應予以認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與建筑業企業進行工程款結算時,凡建筑業企業提供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的,建設單位不應再扣壓工程履約和工程質量保證金。
發文稱,鼓勵建筑業企業主動加強與金融系統聯系,充分利用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減輕流動資金短缺壓力。各金融機構應大力支持和幫助建筑業企業運用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業務,減少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減輕企業流動資金的負擔。同時要求,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和招投標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開標過程或中標備案時,對建筑業企業提供了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材料后,額外附加收費的行為予以制止;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竣工驗收時,凡建筑業企業提供銀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擔保的,需督促建設單位結清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