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為了解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條例》以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為依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應急準備、應急救援等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應急工作體制?!稐l例》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職。
二是強化應急準備工作?!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稐l例》還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值班制度,從業人員應急教育和培訓,儲備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三是規范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等應急救援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條例》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準備、應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以下是《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8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2月17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