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展建筑產業工人隊伍
推動工人組織化和專業化。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勵建筑業企業培養和吸收一定數量自有技術工人。改革建筑勞務用工組織形式,支持勞務班組成立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鼓勵現有專業企業做專做精,形成專業齊全、分工合理、成龍配套的新型建筑行業組織結構。推行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記錄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構建統一的建筑工人職業身份登記制度,逐步實現全覆蓋。
健全技能培訓和鑒定體系。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建筑工人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制度。研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和培訓機構開展工人崗前培訓。發揮企業在工人培訓中的主導作用,積極開展工人崗位技能培訓。倡導工匠精神,加大技能培訓力度,發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鑒定機構,試點開展建筑工人技能評價工作。改革完善技能鑒定制度,將技能水平與薪酬掛鉤,引導企業將工資分配向關鍵技術技能崗位傾斜,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努力營造重視技能、崇尚技能的行業氛圍和社會環境。
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勞動合同制度,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工資月清月結制度,加大對拖欠工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生活環境。探索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搭建勞務費糾紛爭議快速調解平臺,引導有關企業和工人通過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徑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五)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
完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堅持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構建資質許可、信用約束和經濟制衡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改革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加快修訂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簡化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全面推進電子化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履約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優化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設置,嚴格落實注冊執業人員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嚴厲打擊出租出借證書行為。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改進工程造價管理體系。改革工程造價企業資質管理,完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統一工程計價規則,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滿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的計價需要。完善政府及國有投資工程估算及概算計價依據的編制,提高工程定額編制的科學性,及時準確反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的市場變化。建立工程全壽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積極開展推動綠色建筑、建筑產業現代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各項新型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逐步實現工程造價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工程造價的監測及相關市場信息發布。
推進建筑市場的統一開放。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取消各地區、各行業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對企業設置的不合理準入條件,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加大對各地區設置市場壁壘、障礙的信息公開和問責力度,為建筑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健全建筑市場監管和執法體系,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督辦、協調機制,加強層級指導和監督,有效強化項目承建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
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履約管理,探索通過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共享交換。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建筑市場環境。
(六)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制、永久性標牌制、質量信息檔案等制度。嚴肅查處質量安全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加大在企業資質、人員資格、限制從業等方面的處罰力度,強化責任追究。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提高質量監管水平。完善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推進數字化審圖,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后評估制度。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用,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保障經費和人員,加大抽查抽測力度,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探索推行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監管。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隊伍建設,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監管規范化,完善隨機抽查和差別化監管機制,全面加強監督執法工作。完善對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制,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強化對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以及對不良地質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的風險評估或論證。建立完善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全過程風險控制體系,確保質量安全水平。加快建設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覆蓋、多層次、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以及各方主體的本質安全水平。
推進工程建設標準化建設。構建層級清晰、配套銜接的新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強化強制性標準、優化推薦性標準,加強建筑業與建筑材料標準對接。培育團體標準,搞活企業標準,為建筑業發展提供標準支撐。加強標準制定與技術創新融合,通過提升標準水平,促進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節能水平提高。積極開展中外標準對比研究,提高中國標準與國際標準或發達國家標準的一致性。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譯制,積極推廣在當地適用的中國標準,提高中國標準國際認可度。建立新型城鎮化標準圖集體系,加快推進各項標準的信息化應用。創新標準實施監督機制,加快構建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雙隨機”機制。
(七)促進建筑業企業轉型升級
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國有建筑企業監管考核機制,放開企業的自主經營權、用人權和資源調配權,理順并穩定分配關系,建立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長效機制。科學穩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健全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機制,引進社會資本,允許管理、技術、資本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有效途徑,規范董事會建設,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市場化的選人用人機制。引導民營建筑企業繼續優化產權結構,建立穩定的骨干隊伍及科學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
大力減輕企業負擔。全面完成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加強調查研究和跟蹤分析,完善相關政策,保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保留的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4 類保證金管理制度。廣泛推行銀行保函,逐步取代繳納現金、預留工程款形式的各類保證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維修金擔保等制度。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堅持自主創新,引導企業建立自主創新的工作機制和激勵制度。鼓勵企業創建技術研發中心,加大科技研究專項投入,重點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專利和專有技術及產品,形成完備的科研開發和技術運用體系。引導企業與工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進行戰略合作,開展產學研聯合攻關,重點解決影響行業發展的關鍵性技術。支持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水平。
(八)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加大市場開拓力度。充分把握“一帶一路”戰略契機,發揮我國建筑業企業在高速鐵路、公路、電力、港口、機場、油氣長輸管道、高層建筑等工程建設方面的比較優勢,培育一批在融資、管理、人才、技術裝備等方面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骨干企業,加大市場拓展力度,提高國際市場份額,打造“中國建造”品牌。發揮融資建設優勢,帶動技術、設備、建筑材料出口,加快建筑業和相關產業“走出去”步伐。鼓勵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合作,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合作,共同有序開拓國際市場。引導企業有效利用當地資源拓展國際市場,實現更高程度的本土化運營。
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加強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范境外投資財務風險。加強地區和國別的風險研究,定期發布重大國別風險評估報告,指導對外承包企業有效防范風險。完善國際承包工程信息發布平臺,建立多部門協調的國際工
程承包風險提示應急管理系統,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
加強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綜合發揮各類金融工具作用,重點支持對外經濟合作中建筑領域的重大戰略項目。完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投資保護、稅收、海關、人員往來、執業資格和標準互認等方面的合作機制,簽署雙邊或多邊合作備忘錄,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加強信息披露,為企業提供金融、建設信息、投資貿易、風險提示、勞務合作等綜合性的對外承包服務。
(九)發揮行業組織服務和自律作用。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訂立行業規范及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規范行業秩序、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提高行業組織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制定團體標準、反映企業訴求、反饋政策落實情況、提出政策建議等方面的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