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關于進一步完善工程擔保制度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建管局)、人力社保局,寧波市城管局,溫州保監分局,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要求,充分發揮工程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支持重大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5〕217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工程擔保制度、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重要意義
建設工程綜合保險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工程擔保機制,可以涵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款支付、質量保修、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各個階段和環節。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或保險單作為工程擔保的形式之一,與現金、銀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設工程領域采用保險機制,是國際的通行做法。從2014年起,溫州市建設主管部門以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為突破口,率先進行服務創新試點,將保險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引入到建筑行業,取得了顯著成效。實踐證明,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不但可以依托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銀行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目前,溫州市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市場份額已經占到整個工程擔保市場的60%以上。
在建筑行業引入保險機制,有利于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有利于發揮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主觀能動性,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減輕企業負擔,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建筑行業相關保險的創新突破,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作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重要意義,按照政策性引導和市場化操作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建設工程綜合保險,通過保險機制減輕建筑企業負擔,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
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主要險種
建設工程綜合保險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建設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建筑業企業人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等。
(一)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險。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建設工程投標人履行投標義務的保險。建設工程投保人在投標時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已經生效的投標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下同),應視同已經繳納投標保證金。
(二)建設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建設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建設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應業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下同)履行建設合同義務的保險。投保人在建設合同簽訂時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已經生效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應視同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證建設工程發包人按建設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險。投保人在建設合同簽訂時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已經生效的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合同,應視同已經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建設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已經生效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應視同已經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金。
(五)建筑業企業人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建筑業企業人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門提供的保證施工承包人按規定支付建筑務工人員工資的保險。建筑業企業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已經生效的建筑業企業人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合同,應視同已經提交人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三、積極穩妥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
(一)積極創新,重點推進。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商業運作、自愿投保”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專題調研,研究制定本地區開展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以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為重點,選擇條件成熟的工程項目先行開展。要強化對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引導,鼓勵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運用保險的手段和方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市場運作,有序開展。各地在開始推行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時,可由一家保險機構牽頭,聯合數家保險機構組成保險聯合體,負責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市場調研、產品研發、承保理賠、風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險種的推廣運行。條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險機構以市場化競爭的方式開展相關業務,通過共保體、再保險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各保險機構在承保活動期間,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技術管理機構,對投保人的履約行為進行風險管控。
(三)市場現場,加強聯動。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充分運用省級和本部門的建筑市場信息化平臺發布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動態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執法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有效實現建筑市場和現場的兩場聯動。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開展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將保險公司動態風險管控的反饋引入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筑業企業的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費率,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信用環境。
(四)規范運作,強化監管。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以及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事件,切實發揮工程項目綜合保險的示范引領作用;要各司其責、通力合作,及時協調解決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切實履行各自責任和義務。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使用綜合保險項目的監管,切實履行工程項目監管責任;對于投保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投保資料、虛假保函等情況的,要將其納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涉嫌違法的要依法查處。保險監管部門要對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規范運行做好指導,并對保險參與主體履行監管責任。
(五)宣傳教育,逐步推廣。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廣泛開展工程保險、工程擔保方面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通過專題講座、專題調研、座談會、現場會等形式,利用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和網絡、微信等新興媒體廣泛宣傳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優越性,強化政府的政策引導;要充分借鑒溫州、寧波等已開展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地區的成功經驗,認真組織開展此項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有效推進建設工程綜合保險工作的深入開展。
各地在建設工程綜合保險推進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聯系。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