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二、為什么說營改增后,建筑行業中的小企業稅負一定會下降?
答:營改增后,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建筑行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都能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雖然增值稅的征收率也是3%,和營業稅時3%的稅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按不含稅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稅,實際稅負僅為2.91%,比原營業稅的3%要低。
案例:某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如果承接一個造價100萬元的建筑工程,營改增之前按3%稅率要繳納營業稅3萬元;營改增試點后,其取得的建筑勞務收入要先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00÷1.03=97.09萬元),再乘以3%征收率,實際只需繳納增值稅2.91萬元,因此,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必然下降。
熱點三、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應該在企業所在地繳稅還是在工程所在地繳稅?
答: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要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外出經營仍需開具外管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驗后,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稅款。營改增后,基本沿襲營業稅的管理方式模式,建筑企業跨縣、市、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辦理報驗,建筑企業此前已經在地稅部門進行報驗登記且5月1日后沒有超出規定期限的,其報驗登記繼續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再辦理報驗登記。建筑企業應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納稅人,企業在工程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其申報的應納稅額,當期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
熱點四、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還是由工程所在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
答: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承接建筑工程,在營改增后應按以下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應自行向建筑服務購買方或不動產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建筑服務購買方或不動產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建筑服務購買方或不動產承租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按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不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按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備注】根據現行增值稅管理制度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營改增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納稅人自行向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