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著建筑行業市場監管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連發《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將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細處。
《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內容如下:
1.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2.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3.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4.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修改為: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5.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6.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7.勞務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
管理規定新舊變化
1.進一步簡政放權,下放部分資質的審批權限
下放中央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的受理和審批;非中央建筑企業的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特級、一級資質申請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消企業主項資質的規定和只能增項5個專業承包資質的限制;打破資質序列限制,允許3個資質序列可以互相申請。
2.注重動態監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監管內容
強化資質審批機關行政人員法律責任;明確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取得資質的企業市場行為和資質標準條件的監督管理;明確企業限期整改的期限和整改期間的市場行為要求等。
3.為促進行業發展,增加了政策引導內容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該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4.調整章節結構,精簡、規范表述
明確了8大類13小類資質申報類型涉及的34種申報材料;企業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比舊《規定》提前了一個月的時間。
資質標準新舊變化
1.調整資質標準框架
調整施工總承包資質名稱:房屋建筑工程變更為建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變更為石油化工工程;冶煉工程變更為冶金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變更為機電工程;
將60項專業承包資質調整為36項:取消8項、并入總承包資質12項、合并3項、變更名稱5項;
將勞務分包資質調整為施工勞務資質,并明確施工勞務資質不劃分類別與級別。
2.調整承包工程范圍
對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設定承包工程下限,提高承包工程上限;
調整企業承包工程范圍、增大和不同等級資質之間的業績搭接;
提高特級資質承包下限,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