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裝修問題,裝飾公司與健身美容會所起了糾紛,并發生了打砸玻璃、墻面的事件。報警后,警方認為是經濟糾紛,要求雙方自行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自稱損失了3 0多萬的裝飾公司認為派出所行政不作為,將順德區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日前,該控訴被法院駁回。
事發
會所裝修產生糾紛
2014年8月2日,上海一家裝飾公司與順德一家健身美容會所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裝飾公司承接會所位于順德區龍江鎮的商鋪的裝修工程。2014年8月27日,裝飾公司辦理了相關的入場手續,進場施工。
2014年9月11日,會所以建筑裝飾工程設計效果嚴重違背該司要求為由,向裝飾公司發出《停工通知書》,要求裝飾公司暫停施工。2014年11月12日,會所又向裝飾公司發出《告知函》,告知裝飾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裝飾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回函答復不同意。
2014年12月31日,裝飾公司的施工人員發現工地門鎖遭人破壞,施工現場曾有不明人員進入,并于當日上午到順德區公安局龍江派出所報案。龍江派出所接警、詢問查證后,于2015年1月17日立盜竊案。
期間,裝飾公司與公安局的矛盾在2015年1月4日發生。當日上午,施工人員報警稱工地突遭一伙身份不明人員沖擊,警員趕赴現場發現,糾紛現場人員包括裝飾公司員工王某,他將自己反鎖在鋪內,另一家裝修公司的員工則稱,王某的行為致使他們無法進場施工。
原告
民警到場卻不處理
處警民警李某初步判斷,裝飾公司報警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建議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或通過法院處理。留下兩名輔警繼續在場維持秩序后,李某離開現場處理其他警情。
當日10時57分,李某接單位通知涉案商鋪又有糾紛,于是再次駕車前往。到場后得知,裝飾公司員工王某又將鋪門鎖上,導致另一家裝修公司人員無法進場施工。經與會所協商,另一家裝修公司員工通過打爛玻璃的方式進入商鋪,當時商鋪所在建筑的物管公司經理何某亦在場。
李某了解相關情況后,仍建議雙方繼續協商解決或通過法院處理。隨后,裝飾公司的律師繼續撥打110報警,并向順德區公安局發出了《控告書》稱,到場民警拒絕制止非法侵入行為,任由打砸行為的發生,導致裝飾公司的工作人員、財產損失達30多萬元。
1月5日8時4分,裝飾公司員工再次到龍江派出所報警稱,商鋪現場被其他施工人員拆除了一堵墻。民警了解情況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裝飾公司認為,順德區公安局拒絕履行保護原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非法干涉企業經濟糾紛,保護非法侵權人的利益,實施地方保護的行為已違反《警察法》的規定,損害了裝飾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法院判決1月 4日、5日裝飾公司報警后公安局拒絕履行保護裝修公司財產權的行為違法,并追究違法人員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公安局
經濟糾紛我們不管
成了被告的順德區公安局則稱,2015年1月 4日開始,裝飾公司多次報警稱施工工地遭人破壞,龍江派出所民警及時接處警,到現場了解情況,維持秩序,經口頭調解無效,告知雙方當事人因雙方是裝修合同的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需由雙方負責人協調處理或到法院訴訟。
2015年1月5日、6日、7日,龍江派出所民警分別找到裝飾公司及會所的負責人、及證人(物管公司人員)調查詢問情況。1月8日、1月9日,裝飾公司繼續就會所雇請其他工程隊進入涉案工地裝修一事多次報警,派出所也均有派員到場處警。“這些都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派出所對裝飾公司的報警接處警及時,維持現場秩序,積極展開調查,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判決結果
法官:
經濟糾紛不該報警
警察行為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根據《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及保護公共財產,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對公民的報警案件,人民警察應當及時查處。被告接警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拒絕履行保護原告的財產權,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官經過調查發現,各種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對會所的解除合同決定有異議,屬于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會所在明確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后委托他人進入涉案商鋪施工的行為,并非對原告財產的不法侵害,該行為有否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不能通過報警的方式解決。
法官認為,對原告就會所委托的其他施工單位人員進入涉案商鋪施工所進行的報警,從《受理報警登記表》可知,處警民警和輔警到達現場后,已履行了維持現場秩序、了解事件起因的職責,并在排除有治安違法行為及犯罪行為發生的情況下,提出處理糾紛的意見,符合《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有關處警的規定。
法官在判決中稱,鑒于原告與會所的糾紛屬于裝修工程的合同糾紛,會所有涉案商鋪的使用權,對會所單方解除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并委托他人進場施工是否屬于違約的判定,不屬被告處警的職責。因此,被告在查明糾紛起因后認為原告報警內容不屬該局處理范圍,建議原告協商解決或通過法院處理,并無不當,不存在不履行保護原告財產權的行為。
就此,法官駁回了裝飾公司對順德區公安局行政不作為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