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我公司起草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且應與我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
其次,對于違約金條款應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中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對賠償金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迅速確定賠償金額。我們經常會看見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這么約定: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違約,則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沒有任何意義,我們必須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對方違約賠償數額或者如何計算經濟損失的標準、方法,這樣一來一旦對方違約將直接以確定的標準追索賠償,如果不足以彌補我公司損失時再舉證實際損失的大小。
再次,當出現對方違約的情況時,企業能夠做的就是及時采取恰當的補救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追究對方相應的責任。若因沒有規范行使權利導致權利消滅,或者沒有取得有利證據,或者因自己不慎導致承認對方的行為,都將給企業帶來難以彌補的法律風險。所以當對方出現違約跡象時,守約方應及時、正確地行使抗辯權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損失的擴大。
國都集團法務部-陸妍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