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防火設計應該注意的各類規范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時間:2015-07-09 15:00:42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醫院防火設計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1、規范規定:高層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該門診綜合樓四周均無工廠、儲罐和堆場,符合要求。
2、規范規定: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方工業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該門診綜合樓的西北方向有一鍋爐房,獨立于門診綜合樓,并設置在專用的房間內,符合要求。
3、規范規定: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筑和裙房內時,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該門診綜合樓的柴油發電機房在地下二層,符合要求。
4、規范規定: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規范規定: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于5.00m、進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6、規范規定:設置在建筑物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應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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