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北方某熱電廠工程抗震性爭議,看設備牽頭工程總承包的設計分包人缺乏資質條件引發主體結構質量糾紛。
2007年2月2日,我國正北方某能源公司與某電氣設備公司簽訂熱電廠一期工程交鑰匙總承包合同。由于該能源公司對熱電廠工程的設計、設備、施工均缺乏經驗,可能出自對熱電廠設備重要性的片面理解,故就案涉工程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一攬子”發包給某電氣設備公司,本案總承包人作為設備供應商全面負責相關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管理、質量監控等全面責任,雙方簽訂的是典型的工程總承包合同。
在上述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的設計到施工,直至工程完工發包人投入使用,工程質量問題貫穿始終,其中最為嚴重的,是總承包人將整個工程的設計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主體質量的抗震性指標從G3下降為G2,使建成的建筑物應抗8級地震、8度裂度降至只能抗6級地震6度裂度,最終導致該工程因質量問題未獲得建設主管質監部門的驗收許可。
本案的總承包方在建設過程中違法聘用了某設計公司負責工程設計,因該公司缺乏相應資質,無法出圖蓋章,繼而又聘請了某電力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負責出圖簽章。而事實上,上述兩個設計公司均不具備承擔本工程設計工作的資質條件。總承包人未盡核查、監督的義務,違法將工程最基礎、最關鍵的設計部分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分包人,從而使工程在設計這一根基性工作存在先天缺陷,導致案涉工程施工過程及投產使用后在地基基礎埋下不可逆轉的重大質量隱患。目前糾紛還在處理中。
本案總承包人將工程設計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單位降低設計標準導致工程主體結構抗震指標未能達到國家強制性規定,這違反了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顯然,本案工程總承包人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設計分包時明顯違背了《建筑法》強制性規定,才釀成嚴重的工程質量缺陷。
縱觀上述三個電廠建設的工程總承包糾紛案件,由于總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建設的施工、采購、設計環節有效進行全面管理、未能有效承擔總承包人“三合一”的總體控制責任,當設計單位牽頭工程總承包時或者不能監控設備性能,或者不能控制施工安全;當設備供應單位牽頭工程總承包時不能確保工程設計標準,從而導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質量缺陷糾紛。由此,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備什么相應的資質?不具備勘察、設計、施工相應資質的設備供應商能否成為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總承包人?總承包牽頭人何以承擔工程總承包的全面責任、總體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如何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這些問題,都應當成為深入討論的重大課題,其中的失誤和疏漏都應當成為值得吸取的深刻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