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制度,其存在的重要意義是為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促使建筑市場主體履行相應的責任、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但在長期發展過程中,保證金制度本身出現了“異化”特征,不但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了行業健康發展的羈絆。
業內人士稱,保證金制度出現“異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對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和促進建筑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建筑行業的低門檻、低利潤、競爭激烈等現實情況,使這一建設過程尤其漫長。
業內人士建議:
一要大力推動行業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這是加快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目前,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升級完成的新版平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已在全國聯網啟用,今后各地采集的企業、人員、項目和誠信基礎數據都能及時與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數據庫進行數據交換,這對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影響是深遠的。
二要完善獎懲制度。建筑市場要實施信用差別化監管,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一方面要對誠信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和激勵;另一方面要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對失信企業和人員的執法懲戒力度,建立失信曝光、分類監管、市場退出等懲戒制度,真正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三要充分發揮各方積極性。要調動地方建設部門、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及企業等各方的積極性,探索建立建筑市場行為信用評價機制,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企業相關負責人認為,目前,當前保留的4項保證金占工程總造價的比例仍然保持在20%左右,企業的負擔依然很重。而據中國建筑業協會對67家企業反饋數據的統計分析,2007年~2011年,企業各年用于支付缺陷責任期內維修的費用占已竣工結算項目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分別為6.38%、5.83%、6.10%、6.41%和5.60%。若質量保證金按結算總額5%預留,則用于發生需要承包人承擔的維修支出占結算總額不足0.3%。這說明,大量的資金被閑置或被發包人無息占用。鑒于大額保證金真正發揮的作用有限,其壓縮的空間仍然很大。
對于國家鼓勵推動的銀行保函制度,企業的反饋是,因其沒有法律強制性,在現實中,絕大多數施工項目的保證金仍被要求必須采用現金方式。此外,國企和民企的融資能力差距極大,民企到銀行開具保函,通常會被要求預存保函額度50%~70%的現金,現金占用和利息支出,往往同樣使企業不堪重負。對于這些,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應予以重視。
目前,在清理規范過程中,尚有部分地區應取消的保證金未全部返還,部分建設單位仍存在不配合返還的情況,部分企業仍有顧慮不愿及時上報數據,部分地區沒有嚴格按要求建立臺賬,工作進展相對緩慢。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勞永逸。”盡管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但企業相關負責人普遍認為,此次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大刀闊斧地推動建筑業保證金制度改革,釋放的信號是極其明確的:行業粗放管理模式必須改變,行業必將走向更加市場化、規范化、法治化的發展道路,這給處于轉型關鍵期的建筑業企業樹立了更強的發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