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除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外,還應當對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出規定。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了解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技術、管理措施及相關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三)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從業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作業場所的安全狀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從業人員在交接班時,應當做好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安全設備運行情況的確認工作。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參與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選舉至少一名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代表。
工會或者安全生產代表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決策;
(二)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本單位反映從業人員訴求,維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利;
(四)根據需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邀請工會定期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建設單位組織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當邀請工會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