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需要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三)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四)勞務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勞務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查處工作過程中,如接到法院、仲裁、監察等部門轉交或移送的相關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核實相關情況,并按能夠或已經認定的事實嚴肅處理,并把處理結果告知轉交或移送案件材料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六)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