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修裝飾
第二十條 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單獨發包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裝修裝飾人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
第二十二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施工前,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通知裝修裝飾人。
第二十三條 裝修裝飾人收到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裝修裝飾人應當在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裝飾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修裝飾的,適用本章有關公共建筑裝修裝飾的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修裝飾
第二十六條 裝修裝飾人可以對住宅自行裝修裝飾,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裝飾企業進行裝修裝飾。
裝修裝飾人自行裝修裝飾的,負責室內水電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持有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裝修裝飾人在住宅裝修裝飾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住宅承租人進行裝修裝飾的,還應當提供業主同意裝修裝飾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將住宅裝修裝飾中的禁止行為以及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施工人員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裝修裝飾人。
裝修裝飾人要求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
第二十九條 裝修裝飾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樓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設備進出場時,應當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區的環境清潔。
第三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發現住宅裝修裝飾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第三十二條 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后,裝修裝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應當出具住宅裝修裝飾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并按合同約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負責采購裝修裝飾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裝飾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實行統一裝修裝飾的商品住宅時,購銷雙方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裝修裝飾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提供裝修裝飾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裝飾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裝修裝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損壞建筑物節能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建筑工程裝修裝飾人將未經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統一裝修裝飾的商品住宅時,未向購房人提供裝修裝飾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和包含裝修裝飾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裝修裝飾行政主管部門、裝修裝飾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對裝修裝飾人或者裝修裝飾施工單位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依法予以調查處理的;(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違反規定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