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是產品出廠或交貨時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見8.2.1;型式檢驗應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
8.2 出廠檢驗
8.3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d) 外形尺寸偏差;
e) 外觀;
f) 邊緣及尖端;
g) 突出物;
h) 折疊機構;
i) 翻門、翻板;
j) 封閉式家具關閉件試驗;
k) 孔及間隙;
l) 警示標識。
8.4 抽樣和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應進行全數檢驗。因批量大,進行全數檢驗有困難的可實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方法依據GB/T 2828.1-2003中規定,采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一般檢驗水平II,質量接受限(AQL)為6.5,其樣本量及判定數值按表5進行。
8.5 型式檢驗
8.5.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常生產時,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
b) 原輔材料及其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
e)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8.5.2 抽樣規則
在一個檢驗周期內,從近期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份樣品,1份送檢,1份封存。
8.5.3 檢驗程序
檢驗程序應遵循盡量不影響余下檢驗項目正確性的原則。
表5 出廠檢驗抽樣方案
本批次產品總數 |
樣本量 |
接收數(Ac) |
拒收數(Re)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注:26件以下為全數檢驗 |
8.6 檢驗結果判定
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合格品。達不到合格品要求的為不合格品。
9 標志、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9.1 標志
產品標志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b) 執行標準編號;
c) 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
d) 生產者中文名稱和地址。
9.2 使用說明
產品使用說明的主要內容編制應符合GB 5296.6的規定,內容至少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執行標準編號;
b) 主要原輔材料的名稱、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質限量的控制指標;
d) 產品安裝和調整技術要求;
e) 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f) 產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養方法;
g) 售后服務;
h) 警示標識要求的內容。
9.3 包裝
產品應加以包裝,防止磕碰、劃傷和污損。
9.4 運輸、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護,防止污染、蟲蝕、受潮、暴曬。
貯存時應按類別、規格、等級分別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