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初,武漢市發生的“地鐵廣告招標事件”存在招投標活動未按規定進入專門交易場所組織實施的情況。為此,《條例》規定,按規定必須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應當進入綜合招標投標中心運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條例》明確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條例》還規定,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否則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