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編制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
建標標函[2011]1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住房城鄉建設標準化管理需求,進一步增強標準化技術管理力度,保障標準的編制質量和水平,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編制工作流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編制工作流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工作流程適用于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房屋建筑領域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產品行業標準的編制工作。
第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以下簡稱標定司)全面負責標準的編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以下簡稱標定所)協助標定司做好標準編制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標準編制全過程中技術文件質量和進度的日常管理。主編單位按照要求完成標準編制工作及相關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部委、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部內有關司)做好相關標準編制的組織協調。
第三條 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標準編制的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報批四個階段,以及標準名稱變更、主編單位變更、適用范圍調整、主要技術內容調整、編制工作進度調整等事項的審批。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條 編制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標委會報送材料,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二)標委會的審查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答復主編單位,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三)審查合格后,原則上由主編單位印發會議通知,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標委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或標定司印發會議通知,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標委會。
(四)會議由標委會(或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主持并宣讀編制組成員名單,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視情況參加,并對編制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要求。
(五)會議結束3個工作日內,由主編單位負責將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按要求上傳至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以下簡稱ccsn),標委會負責督促,標定所負責檢查落實。
(六)會議結束5個工作日內,由印發會議通知的單位印發會議紀要,發全體參會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標委會。可同時發送電子郵件。
第五條 征求意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完成征求意見稿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標委會報送材料,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二)標委會審查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答復主編單位,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審查合格后,標委會將材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標定所,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主編單位。
(三)標定所審查合格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答復主編單位,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委會。
(四)主編單位負責將相關材料按要求上傳至ccsn,并告知標定所、標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標定所負責將征求意見稿掛網。網上征求意見時間為20個工作日。
(五)網上征求意見開始后,標委會秘書處應同時通知標委會委員從ccsn上提交修改意見。網上征求意見期滿,由主編單位負責匯總網上反饋意見,并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六)網上征求意見開始后,主編單位應同時印發定向征求意見函,征求意見單位及專家不少于30個。
(七)有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征求意見的標準,由標定司(或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印發書面征求意見函。
第六條 審查會相關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在完成送審準備工作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標委會報送材料,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二)標委會進行審查,視情況可組織標委會委員和審查會擬邀請的專家進行初步函審。標委會的審查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給主編單位,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三)達到會審條件后,標委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標定所報送審查會相關材料,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主編單位。標定所進行審核,并商標定司同意后,由標定所以電子郵件方式答復標委會,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及主編單位。
(四)審查會通知由標委會(或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印發,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及主編單位、參編單位。標準編制組成員原則上應全體參加會議。審查會前應至少提前一周將標準送審稿、條文說明(產品標準為編制說明)、送審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送達與會專家審查。可同時發送電子郵件。
(五)審查會由標委會主持并宣讀審查專家名單。一般情況下,標定所應全程參會并提出審查工作要求。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視情況參加。
(六)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由主編單位負責將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按要求上傳至ccsn,標委會負責督促,標定所負責檢查落實。
(七)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印發會議通知的單位負責印發會議紀要,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標委會及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審查專家。
第七條 報批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完成報批稿后,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標委會報送材料,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
(二)標委會審查意見以電子郵件方式答復主編單位,同時抄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視情況抄送審查組專家和編制組成員。審查合格后,標委會向主編單位出具書面審查合格意見。
(三)對工程建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經標委會初審后,由標委會秘書處書面征求強制性條文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強條委)意見,強條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四)主編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文報送紙質報批材料(含標委會出具的審查意見)。行文的同時應將材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報標定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標定所、標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相關意見。
(五)標定司接到部辦公廳批示后,委托標定所具體負責審查、協調,經與主編單位協商修改后,按程序簽字后報標定司。期間重大事項標定所應及時報標定司。
(六)標定司按程序審核,審核同意后,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主編單位將最終修改完成的報批材料上傳至ccsn,主編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傳。標定司從ccsn下載并打印報批稿及條文說明,辦理批準手續。
(六)有強制性條文的產品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標準編制過程中的討論協調會等其他工作,由主編單位自行安排,標準征求意見前的定稿會,標委會應盡可能參加。
第九條 標準名稱變更、主編單位變更、適用范圍調整、主要技術內容調整、編制工作進度調整等事項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向標定司報送請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編單位先行請示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經同意后向標定司報送請示。
(二)標定司商有關單位研究,并函復主編單位,抄標定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及標委會。
(三)變更調整事項(進度調整除外)原則上應在征求意見之前完成。在征求意見或審查會之后完成的,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況重新征求意見或組織專家審查。
中裝協CBDA標準,是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制度性安排,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的編制方法,批準立項、組織編制并發布的,服務于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的推薦性團體標準。
為適應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標準編制工作管理制度,促進政策、規則、標準三位一體的互聯互通,制訂本辦法。
根據《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標準(CBDA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CBDA標準編制分為立項、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發布六個階段,各編制階段工作請編制單位根據本編制流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