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河南改制的公立醫院必須改名字
來源:國家衛生計生委 時間:2015-09-24 10:44:49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新鄉市中心醫院、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洛陽市第八人民醫院、通許縣人民醫院……河南省這些股份制改造后的醫院,恐怕要改名字了。公立醫院改制后,新名字中不能再有“人民醫院”、“中心醫院”和“XX市”等字樣。
為了解決河南公立醫院股份制改造后的名字問題,河南省衛生計生委專門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做了“請示”。
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對“請示”做了批復。批復稱:按照原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8〕35號)有關規定,“人民醫院”、“中心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等名稱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因此,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為股份制醫療機構的,不應繼續使用“人民醫院”、“中心醫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機構名稱。
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批復意味著,河南將有一大批改制后的公立醫院必須更名。更名后的改制醫院,名字中將去掉公辦色彩,這就要求他們需要更加努力地分析市場,只有按照精細化運營,才能增強競爭力,蕕得持續發展。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后名稱核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衛醫函〔2015〕280號
河南省衛生計生委:
你委《關于醫療機構改制后名稱核定有關問題的請示》(豫衛醫〔2015〕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醫療機構命名原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按照原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8〕35號)有關規定,“人民醫院”、“中心醫院”、“臨床檢驗中心”等名稱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因此,政府辦公立醫療機構改制為股份制醫療機構的,不應繼續使用“人民醫院”、“中心醫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機構名稱。
二、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后,要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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