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嚴控城市三級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
來源:福州晚報 時間:2015-06-16 08:35:33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記者昨日獲悉,我省已出臺相關意見,通過六項措施控制公立醫院醫藥費用過快增長,包括:加強“準入”管理,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強化“源頭”管理,降低藥品、耗材虛高價格;強化行政監管,建立健全外部控費機制;強化醫保監管,轉變控費監管機制;健全醫院內部管理,規范診療行為;加強考核評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到2017年,全省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
城市三級公立醫院
數量和規模要嚴控
意見要求,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特別是城市三級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嚴禁公立醫院舉債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超標準裝修。嚴格控制公立醫院超常裝備進口大型醫用設備,鼓勵支持公立醫院配備國產大型醫用設備,嚴禁公立醫院舉債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我省將制定公立醫院臨床診療技術項目清單,明確各級公立醫院應提供的診療技術服務項目,指導各級醫院按照功能定位規范開展診療技術。嚴格控制醫院開展不符合醫院功能定位的診療技術,嚴格控制臨床效果不明確、費用高的醫療技術的引進和應用。
省、市級公立醫院提供特需醫療服務項目(不包括干部保健服務)的業務量不得超過本院全部醫療服務業務量的10%。醫院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項目,須經物價、衛計部門批復同意方可執行,未經批準不得開展特需醫療服務。醫院不得隨意變更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縣級公立醫院不得開展特需醫療服務。
四措施降低
藥品耗材虛高價格
意見明確,我省擬通過四項措施強化“源頭”管理,降低藥品、耗材虛高價格。
一是改革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公立醫院醫藥價格行為,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建立低價藥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二是改革藥品、耗材集中招標采購機制。堅持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統一目錄、分類采購、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兩票制”等措施。不同等級、不同類別醫院的藥品采購目錄清單予以公開,原則上不再對醫院常用藥物進行備案采購。建立高價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重點監控目錄,動態監測公立醫院高價藥品、耗材采購數量和采購金額,定期發布通報,對采購異常的公立醫院暫停相關藥品、耗材采購。
三是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改革藥品配送模式,2017年底實現由10家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目標。探索藥品招標和配送由醫保經辦機構承辦,建立配送企業藥品結算周轉金制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對被發現有回扣品種的藥品生產(配送)企業,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黑名單,取消該藥品品種在福建省的供貨資格,扣減該企業所有產品的信譽分值。
四是加大基本藥物的配備使用。二級綜合醫院基本藥物和低價藥品使用量(以銷售額計算)要達到40%以上,三級乙等綜合醫院、中醫院要達到25%以上,三級甲等綜合醫院、中醫院要達到15%以上,同級別專科醫院可下調5%~10%。
鼓勵患者院外購藥
今年底前,在全省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和住院開展以總額控制為基礎的復合式付費方式改革。今年各統籌區結合實際選擇不少于20個病種進行單病種付費結算試點,并不斷擴大按病種付費范圍,探索開展按疾病診斷關聯性分組付費方式。
我省將通過群眾舉報、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網上監控等多種手段相結合,加大對醫療機構執行定點協議、醫療保險費用支付等情況的稽核力度。
衛計行政部門要建立控費預警機制,二級以上醫院每年都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逐步建立醫師處方向患者及醫藥經營企業公開制度,鼓勵患者院外購藥。
抗菌藥使用量前10名
醫師將接受考評
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每季度對二級以上醫院抗菌藥物使用量和使用金額前10名醫師和藥品進行合理性用藥檢查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在院內公示,對存在不合理使用的醫師按規定予以處理,對不合理使用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予以暫停使用。各地確定一批無需輸液治療的常見病、多發病,一般不采用靜脈輸液,具體實施由臨床醫生視病情而定,確需輸液的應附情況說明。二級醫院大型設備檢查陽性率控制在70%以上,三級醫院控制在75%以上。
醫務人員工資獎金
禁與業務收入掛鉤
醫院制定內部績效考核方案時,應將費用控制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考核,將費用控制責任落實到科室和個人,嚴禁給醫務人員設定創收指標,嚴禁醫務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耗材和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切斷病人醫療費用與醫務人員收入的利益關系。
建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屬公立醫院的具體控費指標,由同級醫改辦會同衛計、人社、財政等有關部門分年度制定下達;各地年度考核結果每年通報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醫院,取消醫院和主要領導年終評優、評先資格,暫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醫用設備審批,暫停醫院等級評審評價、科研成果申報、重點學科和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申報,并由同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對醫院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黃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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