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的法律依據及注意問題匯總
一、可以停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1.先履行抗辯權。
適用條件: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辯權。
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項:根據此條停工應注意收集確切證據證明發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可作為發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證據:
(1)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倒閉;
(2)身負巨額債務,官司纏身,有多個合同義務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訴;
(3)惡意經營、私分或壓價出售財產,以致財產顯著減少,難為對等給付;
(4)多次承諾付款卻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
二、合同約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1、發包人原因
(1)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補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導致施工場地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施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或雖接至約定地點但無法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沒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真實準確的要求;
(5)發包人未及時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文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而影響施工;
(6)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或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有誤;
(7)發包人未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承包商進行圖紙會審,未及時向承包商進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沒有妥善協調處理好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接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而影響施工順利進行;
(9)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
(10)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拖延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如拖延圖紙的批準、拖延隱蔽工程的驗收、拖延對承包商所提問題進行答復等,造成施工延誤;
(1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誤或存在缺陷;
(1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13)發包人中途變更建設計劃,導致工程無法按原計劃施工;
(14)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延誤而該分包工程不完成總包工程就無法繼續施工的;
(1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發包人未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2、天氣原因
(1)連續降水天以上。
(2)高溫度以上;
(3)風力級以上。
3、其他原因
(1)連續停水天以上;
(2)連續停電小時以上;
(3)施工申發現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研究價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停工情形
1.合同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約定不明,承包人與發包人對此進行協商,但協商時間很長且無結果;
2.合同約定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達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當發包人拖延付款未達30日但承包人己無力墊資施工;
3.施工期間主要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合同己對因此產生的增加費用明確約定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停建應對與結算、清欠全面籌劃專題培訓班,8月22-24日(22日報到)北京市,添加微信號653278912咨詢。但對支付時間約定不明,承包人與發包人對此進行協商,但協商時間很長且無結果;
4.施工期間主要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合同計價方式約定為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承包人繼續按原包干價施工工程項目將會虧損。
通常法定認為在上述第1、2、3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應提前書面發函催告發包人,如發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內(一般為28天)仍拒絕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種情況下法定認為除非是在建材價格上漲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價施工將會承受巨大損失的情況下,否則,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應采取停工
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有誤,如按圖施工將對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引發安全事故,向監理單位及發包人報告后發包人仍堅持按原圖施工或拖延答復的;
2.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強制標準,如使用將可能對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引發安全事故,向監理單位及發包人報告后發包人仍堅持使用的;
3.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強令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
4.合同約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協助義務,發包人拖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5.發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支付的。
五、停工應注意的問題
1.停工的經濟性,是否在施工階段點上。應注意停工對質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響,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責任自負。如主體封頂時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體前停工或主體封頂時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絕對,如高層建筑在十層以上時,拖欠款比較嚴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頂。
2.停工手續的證據化。停工應當是具備充足的理由及其相應的證據。包括拖欠工程款,則應有付款不足的證據,一般進度款相差1-2個月則不宜停工,一般應考慮在3個月以上,當然法律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施工單位應視具體施工情況而定,停工前應書面致函"發包人"即建設單位,停工應報經監理單位,并經監理單位簽單確認。如監理單位或發包人不肯確認甚至不肯簽收則應采用郵寄的方式再向監理或發包人郵寄一份停工報告,注意保留好郵寄憑證。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應不影響工程質量、不發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間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
4.停工過程中應連續致函“發包人”,引起其重視。建議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時間間隔內(一般為28天),定期向發包方通報一次停工期間人工、機械的停置情況及補償報告,并要求發包方簽收、答復。
5.停工之后,發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時間長短作出明確判斷,承包方不能自行撤離施工現場的,如經雙方協議,承包方退場則應先辦好工程交接手續。
首先,應對己完工程量及質量與發包人進行確認;
其次,應簽訂工程移交單,將移交項目列明。
6.停工期間,承、發雙方都應實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間的有關數據的記錄,最好能收錄有關的圖文資料,有必要的還可進行公證,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補償計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規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復工前準備工作。
8.停工應與索賠相呼應。施工單位有權停工,但要有足夠理由及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在此之下建設單位就應當給予賠償。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人員、設備等進行統計并由監理確認;編制停工索賠書報監理公司確認,并送至建設單位。不要在最后造價結算時再提停工索賠或再編資料,以免產生確認上的困難和結算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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