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
對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許可證及其申請表中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欄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承擔分包工作,且已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其與建設單位簽訂設計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將上述要求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換句話說,此次的調整從程序上進一步明確了總承包單位的地位和對于建設單位的排他性。
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該條針對的是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釆購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建筑法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應當以未進入有形巿場進行招標為由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