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查處工作情況
從各地查處的違法工程項目數量看,安徽、浙江、四川、遼寧、湖北5省查處力度較大,分別查處項目74個、70個、56個、51個、44個。
從查處的轉包、掛靠等四類違法行為看,安徽、上海、寧夏3省(自治區、直轄市)查處項目相對較多。
從行政罰款的金額看,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廣東5省(直轄市)處罰力度較大。
工程轉包出事之后該誰負責?
某供電公司下屬公司a公司與某電務工程公司分公司b簽訂了施工承辦合同,由b公司負責一處高壓電送電線路工程施工。
拿到工程后,b公司沒有自己干,而是當起了“甩手掌柜”——b公司又把工程分包給阿達(化名),雙方還簽訂了承包合同。
說干就干,阿達雇傭阿炳(化名)干活。有一天阿炳在工地上,因工地施工需要暫停用電,引起周圍群眾的不滿。群眾圍上來阻撓施工,并將阿炳打傷。
事后經公安機關鑒定,阿炳的傷情屬輕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他的傷情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阿炳沒有從阿達處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于是他作為原告,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b公司項目部、某供電公司、阿達連帶賠償自己各項經濟損失1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b公司項目部不具備獨立承包電力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格,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阿達作為自然人,不具備承包電力工程相關資格。a公司明知b公司項目部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備發包工程的資格,疏于監督、管理,導致b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既沒有資質又沒有相關管理經驗和安全保障措施進行電力線路架設的阿達。在施工過程中,b公司作為承包該工程單位,未提供安全施工的環境,致使阿炳在施工中被村民打傷,因此b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由于a公司是獨立法人,阿炳起訴某供電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供電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項目部是b公司內部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該項目部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阿炳受阿達雇傭,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人身遭到第三方的侵害,造成損失,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他起訴雇主合情合理,因此阿達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