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針對我市建筑裝修拆改越來越多的現象,由房屋裝修質量和裝修拆改引起的糾紛和投訴不斷增加,個性化的裝修拆改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起草了《宿遷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宿遷市政府于今年3月份出臺了《宿遷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規[2014]1號)。
二、起草過程
本辦法制定過程中,深入調研并外出考察學習,形成辦法初稿;在初稿基礎上組織召開座談會及專家論證會,并征求規劃、城管等部門意見,形成報審稿送法制部門審核把關,形成審議稿,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的管理。
四、《宿遷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裝飾裝修的一般規定、工業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住宅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管理及附則等內容。
(一)裝飾裝修的一般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各方主體應按規定在其資質或資格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并遵守法定建設程序和相關標準等。
明令禁止下列行為:
(1)在原有房屋上加層;
(2)開挖地下室;
(3)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4)在承重墻上開門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5)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6)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7)將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設施;
(8)其他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響建筑外貌的行為。
裝修人、裝修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房屋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裝飾裝修活動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沿街門面房不得破窗改門,不得將居住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
(2)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變房屋使用功能;
(3)不得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裝飾裝修作業時,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等對人和環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二)工業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工業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履行的程序和管理。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不得將項目肢解發包和規避招標。
裝修人應按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裝修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和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工程竣工后,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縣(區)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住宅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住宅建筑裝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側重通過物業管理規范住宅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裝修人在住宅房屋裝飾裝修前應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工登記,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權屬登記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
(2)申請人身份證件;
(3)裝飾裝修方案;
(4)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實施管理,對裝修人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服務協議的,應當及時制止;經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住宅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建筑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并按規定堆放、清運,不得污染公共環境。住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驗收。
(四)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時可采取的措施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及處罰規定。對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裝修人應及時整改并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鑒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發現違反工程質量規范、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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