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土地出讓金
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7、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筑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準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9、土地稅費
征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
(一)全包征地方式
(二)實行半包方式
(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
(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
10、土地證書
工本費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制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20元。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城鎮居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