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羈押人的權利
對羈押的監督更加嚴格。公安機關對在押人員因病或因傷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及時依法變更強制措施。2012-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不具有羈押必要性的案件共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83341人,辦案機關采納77591人,采納率為93.1%。刑事羈押期限監督得到全面強化。2012-2015年,共發現超期羈押1974人,提出糾正1967人,已糾正1939人。
被羈押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2013年,公安部組織修訂《看守所建設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看守所全面推行床位制。公安部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開展公安監管場所醫療專業化、社會化建設,為在押人員建立醫療檔案,由專業醫療機構負責日常醫療衛生工作。被羈押人入所體檢、定期體表檢查、收押權利義務告知、緊急報警等制度得到嚴格落實,對犯罪嫌疑人的提訊和還押制度得到嚴格執行,對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心理干預、投訴調查處理以及特邀監督員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制定多項涉及公安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的制度。人民檢察院通過派駐看守所、監獄的檢察機構建立檢察官信箱、被監管人約見檢察官、檢察官與被監管人談話等工作機制和制度,了解是否存在被監管人受到體罰、虐待、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等違法情形,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并監督監獄、看守所予以糾正。2012-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因被監管人受到體罰、虐待、違法使用械具、禁閉等向監管機關提出糾正意見7770人次,已得到全部糾正。2015年3月發布實施的《監獄罪犯死亡處理規定》對監獄罪犯死亡的報告、調查處理、檢察、責任追究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進一步完善。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偵查監督部門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的意見(試行)》,進一步完善了對偵查違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證人出庭范圍、鑒定人出庭范圍、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設“非法證據排除”專節,明確規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以及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未在規定的辦案場所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應當予以排除。2012-2015年,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3369名被告人無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保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