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29日,《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對違法工程轉包、分包等行為及相應處罰進行了明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為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10月1日起,《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將正式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適用于該辦法。
根據辦法,違法發包行為包括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以及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等;轉包則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違法分包行為包括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等。
在處罰方面,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將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以及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將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