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許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出臺了《許昌市區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涵蓋在許昌市規劃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筑和住宅裝修裝飾的所有活動,明確了裝修裝飾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辦法》所規定的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又分為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單獨發包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其工程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獨發包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其工程應當在開工前向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未取得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未進行工程備案登記的公共建筑,公安消防部門不予進行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公共建筑裝修裝飾施工現場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按規定配備專業防火救援設備,施工現場應制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現場危險源應建立預防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
《辦法》規定,對于居民住宅小區內的住宅裝修裝飾,業主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裝修裝飾設計、施工企業,在進行施工前將施工方案、施工時間、竣工時間、施工企業資質等報于物業服務企業備案登記,并簽訂《住宅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拒絕其施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按照《住宅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業主、住宅使用人或者裝修裝飾施工單位有違反本《辦法》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之一的,應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處理。
住宅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出具水、電線路等隱蔽工程布置圖和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注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投入使用前,裝修裝飾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并將檢測報告報送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后,裝修裝飾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對竣工驗收過程實施監督和管理。
裝修裝飾人應當在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送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備案。市裝修裝飾行業管理機構發現裝修裝飾人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到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許昌市的裝修裝飾活動,加強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的質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