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市長令形式下發,并將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對于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區),《辦法》也給出了最嚴厲政策縣(區)人民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款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不再批準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
政府投資工程
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政府先墊付
《辦法》要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在銀行戶頭上是不是存有保證金是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單位,依法對其資質升級推薦、評先評優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對于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區),《辦法》也給出了最嚴厲政策縣(區)政府未能解決政府投資工程款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不再批準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按照《辦法》要求,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限期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0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備案,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門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勞務分包
要在銀行設置工資專用賬戶
《辦法》要求,因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另外,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將工程預付款中的工資部分單獨列入賬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支付。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專家解讀
卡緊各環節防止“九龍治水”
每逢年關,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報道屢見不鮮。記者了解到,此次《蘭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與以往不同的是,《辦法》集中了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公安、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城投公司等多達20余個部門和單位。集合這么多的部門是不是能夠發揮最大的功效呢?農民工討薪會不會由勞動監察部門“單打獨斗”變成多個部門的“九龍治水”?從而增加農民工討薪的成本和難度。蘭州市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牛錚超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僅有一個勞動監察部門在管理明顯不夠。現在針對保障農民工工資出臺的這個《辦法》,把涉及的部門全部囊括進來,這樣非但不會各自推卸責任,相反責權更加明晰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沒有存,城建部門就不能辦證;政府投資工程拖欠工資,同級政府先行墊付……這些規定把拖欠工資的各個環節都卡緊了,每個部門管理自己的環節,一環扣一環,哪個部門卡了殼就是哪個部門的問題,這樣就更加責權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