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二十九條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代號、發布標準的順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號組成,并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一)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編號為:
GB 50 ***- **
─┬─ ─┬── ┬─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編號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二)推薦性國家標準編號為:
GB/T 50*** - **
─┬─ ─┬── ─┬─
└───┼─────┼───────推薦性國家的標準的代號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五章 國家標準的復審與修訂
第三十二條 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審。復審一般在國家標準實施后五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三條 國家標準復審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標準管理單位負責。復審可以采取函審或會議審查,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標準復審后,標準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確認后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對確認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當再版或匯編時,應在其封面或扉頁上的標準編號下方增加“* * * *年 * 月確認繼續有效”。對確認繼續有效或予以廢止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需要全面修訂的國家標準,由其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國家標準修訂的準備階段工作應在管理階段進行,其他有關的要求應當符合制訂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局部修訂:
(一)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相抵觸;
(四)需要對現行的國家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標準局部修訂的計劃和編制程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局部修訂的統一規定。
第六章 國家標準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標準發布后,由其管理單位組建國家標準管理組,負責國家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國家標準管理組設專職或兼職若干人。其人員組成,經國家標準管理單位報該國家標準管理部門審定后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國家標準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國家標準的解釋;
(二)對國家標準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測試驗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三)負責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四)調查了解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有關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參與有關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咨詢;
(六)負責開展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負責國家標準的復審、局部修訂和技術檔案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國家標準管理人員在該國家標準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的領導下工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的領導,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定期研究和解決國家標準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可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等單位編制計劃、組織制訂。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裝協CBDA標準,是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制度性安排,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的編制方法,批準立項、組織編制并發布的,服務于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的推薦性團體標準。
為適應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標準編制工作管理制度,促進政策、規則、標準三位一體的互聯互通,制訂本辦法。
根據《建筑裝飾行業工程建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標準(CBDA標準)編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CBDA標準編制分為立項、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發布六個階段,各編制階段工作請編制單位根據本編制流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