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湖鎮于女士向工商部門反映,她在鼎燁石材商行訂購了8000多元的大理石石柱。貨到后發現,其中不少大理石石柱顏色與樣片顏色、花紋不一致。她要求商家退貨,廠方則以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退貨。
于女士說,因為家中裝修,需要大理石石柱作為裝飾,于是她到鼎燁石材商行咨詢,老板魏某稱無法加工該規格大理石石柱,建議于女士直接向廠家訂購。于女士當即口頭委托魏某向廠家訂貨。經魏某聯系好廠家后向于女士提供了石材材質顏色樣片,于女士認可后,魏某向廠家墊付了定金3000元。廠方在發貨前要求貨款結清,于是于女士在未驗貨情況下,向廠家直接匯去剩余的5600元尾款。
大理石柱到貨后,于女士發現石柱顏色與樣片顏色不相符,要求退貨。而廠家以無質量問題為理由拒絕退貨。這下,于女士不同意了,要求魏某賠償自己的損失。而魏某認為,自己僅僅是幫助聯系,同時也損失了3000元定金,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雙方僵持不下,于女士來到了江陽工商分局進行投訴。經工商部門調解,于女士在該石材店購買其他石材的貨款可先不支付,沖抵已匯廠家的5600元,由魏某負責將大理石柱另行銷售后,再按實際銷售金額由雙方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