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7年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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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經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關鍵詞:住建部,政策,法規,規定,條例,條文
發文單位: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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