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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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
發布單位: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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