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鄭州市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
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條件允許的,經雙方協商,可以提前預支工程款。
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2月12日,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關于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
工程復工前,嚴格做好擬返青人員排查管理,編制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隔離區域、配套設施和管理措施,備齊疫情防控物資,做好衛生清理和消毒等工作,落實工程復工后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各建設工程結合實際情況,可在施工現場內劃定獨立區域作為隔離觀察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疫情防控物資籌備、施工現場建筑材料進場存在困難的,可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協調解決。
省外入青施工人員如需開具建筑務工證明,可由施工單位向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開具。
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產生的實際費用可列入工程造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