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其中,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相關資質許可等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
《通知》規定:
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放寬人才中介機構限制。(適用范圍:所有自貿試驗區,以下除標注適用于特定自貿試驗區的措施外,適用范圍均為所有自貿試驗區)
編制下達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時,有關地方應優先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
授權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工作,將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
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筑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臺資建筑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限制性規定。
對于自貿試驗區內為本省(市)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工程勘察除外)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允許自貿試驗區創新推出與國際接軌的稅收服務舉措。
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非標準就業形式下勞動用工管理和服務試點。(適用范圍:上海自貿試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