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通知》主要內容:
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在上海市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投標。
精簡施工許可手續
在上海市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的建設單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審核,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銀行資金到位證明以及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款證明,改為由建設單位出具建設資金落實和無拖欠工程款承諾。
改革工程監理機制
在上海市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試行建筑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通知》自 2018年3月20日起在上海市施行。
《通知》中定義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與《上海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本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社審改〔2018〕1 號)定義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