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上海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示范項目的通知》。通知指出,凡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從即日起可向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申報。
該《通知》中所補貼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示范項目”,是指對用能系統和圍護結構等進行單項或多項節能改造,改造后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項目。該財政補助資金由三部分組成:國家財政部下達本市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的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和相關項目的節能量審核費用。
其補貼具體標準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示范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進行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資金20元、本市市級財政配套資金20元;采用其它方式實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示范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進行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資金20元、本市市級財政配套資金15元。單個項目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該項目改造投資額的50%。節能量審核費用由基本審核費用和附加審核費用組成,其中基本審核費用1萬元,附加審核費用為項目補助資金的1%,單個項目總的審核費用最高不超過5萬元。
申報條件:一是項目應為辦公建筑、賓館飯店、商場、醫療衛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二是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參與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和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人共同作為申報單位,補助資金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予以分享。上述節能服務公司應是國家或本市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備案單位,應采用國家規定的格式合同與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人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且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或本市的相關規定。三是項目應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公共建筑用能監測系統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監測裝置,且與本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此外,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國家和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同級財政資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