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代表推選程序,明確會員代表權利義務,保證會員代表大會順利召開,根據《中國建筑裝飾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代表是指從協會會員中推選產生,代表會員參加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
第三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會員代表推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協會會員代表總數不低于協會會員數量的1/3。
第六條 會員代表任期五年。
第七條 會員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入協會一年以上;
(二)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三)具有行業、專業、地域和機構代表性;
(四)能夠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履行代表義務。
第八條 會員代表產生程序
(一)會員代表的產生采取自薦、協會邀請和地方協會推薦三個方式;
(二)協會上一屆理事及本屆侯選的理事直接作為會員代表;
(三)協會秘書處按照行業影響力、專業代表性、協會活動參與度相結合的原則,對代表資格進行初審后,提交換屆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第九條 會員代表的權利
(一)審議會員代表大會各項議案、報告或其他議題;
(二)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和罷免;
(三)聯合提出動議;
(四)提出對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五)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代表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履行會員代表職權;
(三)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和履行代表職責時,會員代表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